撤销复审
1.对注册商标不予撤销,【撤销申请人】对决定不服,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。
撤销复审【质证】申请,1-2个月发出【受理通知发文】,商标被申请人约在【2–4个月左右】收到【答辩通知发文】,该阶段被申请人可选择答辩或不答辩,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证据材料进行实审,并做出撤销复审决定。【该阶段涉及时间约9-12个月】。
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,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天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。
2.对注册商标予以撤销,【当事人即被申请人】对决定不服,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。
基于商标局在撤三答辩阶段对使用证据的不认可,【被申请人】可在本阶段补充新的证据材料再次答辩,1-2个月收文【受理通知发文】,【撤销申请人】约在【2–4个月左右】收到【答辩通知发文】该阶段撤销申请人可选择质证或不质证,商标局基于证据材料做出裁定。
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,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天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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